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至澄城县青正街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挡检查,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樊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28.6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