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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本科文化,成都铁路局集团公司职工,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办**小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10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办滨江北路路段处,与黄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樊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樊某某因伤送往医院救治。

经认定,被告人樊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樊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98.3±6.5mg/100mL。经查,樊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赔偿了黄某某、张某某,并取得了谅解。到案后,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制作的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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