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鲁D0****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挚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挚地大道南段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6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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