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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l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桂平市**镇**村**屯往**县方向行驶,行至**村**屯路段时,与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某、姚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受害人姚某某证言,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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