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高新区天和西二街由北向南行驶,其行驶至天和西二街与天仁路交叉路口右转时与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辆受损。被害人戴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樊某某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0毫克/100毫升。经认定,樊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已赔偿戴某某的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樊某某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1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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