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29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晚上20点53分左右,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牌为赣A****0的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厂路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驾驶员樊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樊某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铭【2020】法毒鉴字第122号}得出结论:送检的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25mg/100ml。2020年4月29日,樊某某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樊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查评估意见、查获现场及提取血样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物及酒精司法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20618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