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樊**,男性,1968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持“Cl”证,系赣B****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樊**在赣州市章贡区荷包塘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樊**喝了二两白酒,饭后樊**驾驶赣B*****小型客车前往文明大道,因不熟悉道路,樊**便跟着导航走,开到了赣县区梅林镇,当开到梅林镇赣新大道与货场路交汇处时撞到了前方正在等红灯的郭**驾驶的赣******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樊**就下车走到了路边,巡逻民警路过时樊**便主动上前自首,经鉴定:案发时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mg/100m1。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樊**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樊**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光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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