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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钢城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钢城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樊某某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樊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被告人樊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住平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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