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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21962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栋**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区**。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藁城区开发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樊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9.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期限告知单、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及查获照片5.查获及抽血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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