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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蔚县蔚州医院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2020年4月30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28日经蔚县交警大队认定,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樊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彦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住蔚县**乡**村**号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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