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义马市**路**家属楼**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义马市连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银路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樊某某酒后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