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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孟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08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河南省洛阳市**高速站上高速,沿**高速公路行驶至河南省洛阳市**收费站下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含量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35 mg/100mL。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3.4mg/100mL。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樊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樊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洛阳市伊川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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