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街道**庄*村**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5日12时05分,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轿车行驶至温县温巩路与鑫源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31.8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樊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