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5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道**,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3时32分许,冉某甲驾驶贵DZ****号车沿龙岗区平湖街道嘉诚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嘉诚路**号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告人樊某某驾驶的鄂DG****号牌小型汽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樊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0.15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冉某甲驾车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2.证人证言:谢某某、连某某、冉某甲、冉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担保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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