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路**号,住郧西县**镇**小区**号**栋**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鄂C****6棕色东风雷诺牌小型汽车,由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往小河市场方向行驶,行至富康大道建设银行路段时,被郧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樊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11月2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樊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5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雪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小区**号**栋**单元**层**室,联系电话1379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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