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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3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樊某某驾驶贵州B*****号变型拖拉机从盘州市亦资街道办**路往**路方向行驶,23时40分行驶至亦资街道办胜境大道与杜鹃西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对向从杜鹃西路往胜境大道左转弯由杨某某驾驶的贵BD*****号小型轿车及郭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贵B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蔡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樊某某带至盘州市新兴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0月29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9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现金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8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樊某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774号、川旭鉴【贵-盘】(2019)车鉴字第411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经调解,樊某某已对本案被害人郭某某、蔡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蔡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散卷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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