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20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6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08 月06 日21 时45 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Q****号白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沿本县城关镇长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光学校门前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221. 6mg/100ml,构成醉 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抽血照片,案发时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王某某证言;
5.被告人樊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21.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王啊纯
2016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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