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1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1时55分,犯罪嫌疑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2的灰色雪佛兰牌小轿车沿丈八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业一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4.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能如实供述,有酒驾前科,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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