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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陕A***5小型轿车在高陵区行驶至**路时,被高陵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樊某某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民警遂将樊某某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并现场封存。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樊某某血样中的血醇浓度为18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酒精测试等;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血液提取登记表;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玉艳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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