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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9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乡******号。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沿**大道从关岭自治县**往关岭自治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路口时,与田某驾驶的贵****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比对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样本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毛某某、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阳利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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