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组**栋**号2017年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月13日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7日收到卷宗两册。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G****6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北京东路往未来方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京**路**路交叉口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

                                               检察官助理 龚洪峰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住贵阳市云岩区**镇**组**栋**号,联系电话1827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