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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7********,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组。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勤匠火锅店饮酒后驾驶贵C6****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美美地停车场出发沿淞江西路、淞江东路、竹王大道、尹珍大道南段往二转盘方向行驶,同日20时42分,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50米(小地名:一转盘)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58mg/100mL,随后将樊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19年12月20日,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陈述;4.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抽血取证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2020年4月2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东街组,联系电话:17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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