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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渝F*****小型轿车搭乘其儿女到万里城墙“77号火锅店”吃火锅,吃火锅时樊某某喝了3瓶左右国宾啤酒。当天22时许,樊某某驾驶渝F*****小型轿车搭乘儿女准备经白岩路、沙龙路回家,行至沙龙路金嗓子附近把路中间的护栏撞了,樊某某继续往前行驶,又在万州区法院附近撞了护栏和一辆车,后樊某某直接将车开回家睡觉了。不久,民警到樊某某家中将其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民警将樊某某带到中医院北山分部抽血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樊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164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志刚

检察官助理  苟  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33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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