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云******号小型面包车沿蒙自市贲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贲古路攀枝花路段时,撞上被害人蔡某某驾驶停于该路段等候信号灯放行的云******号小型面包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案发后,被害人蔡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樊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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