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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楼**村**村,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轿车沿105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单县**路段时将停在路边的东风日产粤******和斯柯达鲁******两辆轿车撞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单县交警大队勘察认定,樊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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