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80505275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桂G****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S304线302KM处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樊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对其进行血液提取,并送至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06mg/100ml,(据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饮酒驾车:20mg/100ml;醉酒驾车: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崇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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