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冀CDN615吉利牌小型汽车,沿卢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后双庙村路段时,被卢龙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
检察官助理:王雅杰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 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 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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