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15分,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渝F****8小型面包车从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烧烤城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门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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