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XX镇XX村XX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晋LXXXX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内宾阳街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13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98号)鉴定:樊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41.2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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