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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樊某某,又名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温县**镇***王村,住温县**镇后**王村*道一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3月11日1时19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7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温县黄河路与人民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9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

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温县**镇后**王村*道一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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