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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1,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201803000040427),沿本市斗门区珠峰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西埔路路口左转弯时摔倒。樊某某扶起摩托车后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连人带车冲入道路,碰撞到被害人吴某某沿珠峰大道由东往西方向正常行驶至该路口的粤CM***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损坏及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樊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此事故任何责任。樊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7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案发后,樊某某已获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犯罪以后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樊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及本案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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