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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专科文化,进贤县自然资源局在职职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26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小汽车行驶至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国会红绿灯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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