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7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5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臻园小区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抽取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经电话通知,樊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城阳区前旺疃小区**号楼*单元**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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