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江苏省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镇**路**号。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持C1E证驾驶苏JS****小型客车,沿东台市东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时与金属中隔离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樊某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认定樊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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