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搬罾镇**村**组**号,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1日、3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0日、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伪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资质,以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虚构**公司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西藏军区第**运输团团部办公楼及营房建造项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等名义从被害人舒某某、库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710785元后逃匿。2019年8月21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搬罾派出所将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蓉
洛松曲珠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