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71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城**栋**室,经商。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南昌西湖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9时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交警队停车场干货市场自己经营的9号店面门口北侧约12.2米处焚烧单据,因当晚气象天气为北风6级,樊某某焚烧纸张位于起火部位上风向,在焚烧过程中产生飞火护进入9 号店内引燃店内干货,引发火灾,致31户商户(其中过火商户29户,过水损失商户2户)财产损失及南昌市洪安服务总公司洪城停车场的2栋建筑物损失。2019年5月5日14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樊某某至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受讯问,樊某某对自己于2019年4月9日晚上在洪城大市场钢架棚区9号明仁商行门口烧纸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9年5月13日经江西赣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南昌市洪城停车场干货市场4.09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为9967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受损店铺营业执照照片、受损店铺照片、受损设备照片、气象证明等书证;
2证人樊某乙、胡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熊某某、漆某某、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
6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96743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被害人戴某某、左某某、辜某某、章某某、赖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八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六十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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