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街**社**栋**楼**室。因吸毒,于2010年8月10日、2014年2月9日分别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6月23日4时许,全某某(已判决)受吸毒人员谭某某委托购买毒品用于吸食。随后,全某某联系被告人樊某某购买毒品,在位于老河口市商业街樊某某家中从樊某某处拿到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并将从谭某某处收到的2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其位于老河口市**街**社**栋**楼**室的租住房中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初,吸毒人员李某甲到樊某某租住房屋处,在樊某某卧室内,由樊某某提供冰毒(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李某甲一人吸食了毒品。

2.2019年6月中旬,吸毒人员陆某某到樊某某租住房屋处,在樊某某卧室内,由樊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和冰毒(甲基苯丙胺),二人共同吸食了毒品。

3.2019年6月20日,吸毒人员全某某到樊某某租住屋处,在樊某某卧室内,由樊某某提供冰毒(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全某某一人吸食了毒品。

4.2019年7月初,吸毒人员李某乙到樊某某租住屋处帮樊某某修电脑,后由樊某某提供冰毒(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二人共同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租房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陆某某、李某乙、全某某等人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