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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238号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拐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2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的两天,在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儿童医院对面被告人樊某某两次容留胡某某在其父亲的宝马车上(车牌:赣A****0)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樊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北路聚缘宾馆内开钟点房,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体育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身份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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