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8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樊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综合楼***房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11日,吸毒人员尹某某和刘某某一起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楼***房樊某某的住处,同樊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20年4月16日,吸毒人员胡某某、尹某某、汤某某一起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综合楼***房樊某某的住处,同樊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20年4月20日,吸毒人员尹某某、汤某某一起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综合楼***房樊某某的住处,在樊某某住处吸食了冰毒。
4、2020年4月24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综合楼***房樊某某的住处,同樊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吸壶;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尹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工业区综合楼省建电梯监控录像、搜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苹果手机二部、钥匙一根、水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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