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9年02月04日,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傍晚,被告人樊某某驾驶其租用的汽车带刘某某一起,在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巷口高速桥底下新修的快速路上,与刘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同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再次驾驶其租用的汽车与涂某某、刘某某一起至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巷口高速桥底下新修的快速路上,在车内与涂某某、刘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次日凌晨4、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高新区昌东镇钱岗村安溪熊家附近的12号公寓,与涂某某一起在樊某某租用的汽车上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次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又驾驶其租用的汽车与刘某某一起至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巷口高速桥底下新修的快速路上,在车内,与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因吸毒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交待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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