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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多次使用手机在微信、支付宝上创建赌博群,邀约并组织群内20余人下载安装“普洱版纳麻将”APP,被告人樊某某购买“普洱版纳麻将”APP虚拟钻石并开设虚拟房间供群成员打麻将赌博,群成员赌博后通过发送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转账等方式支付赌资,赢家每局支付樊某某5元、8元不等的房间费。被告人樊某某抽头渔利共计21000余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樊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易门县公安局上交非法所得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青青

检察官助理:刘根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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