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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购买“钻石”在“来来港城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供群内赌客童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虚拟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收取每局最大赢家4元、8元的房间费,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1196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区新碶街道阳光假日宾馆502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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