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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开设赌场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9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9月18日。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樊某某准备桌子、凳子、扑克牌等赌具,在忻城县******屯篮球场内及其家后的竹林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招揽赌徒前来赌博。樊某某每天在赌场上抽打水费300元至1200元不等。截止2019年11月28日樊某某共在赌场上抽水获利约1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提供场所、赌博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2020年11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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