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乡**村**号,现住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刘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蔚县蔚州镇北环路路南的蔚县**科技有限公司(**动漫城)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樊某某,2019年2月13日樊某某将蔚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沈某甲。被告人樊某某为**动漫城实际出资者和经营者。2019年2月27日16时许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对该动漫城检查过程中在**动漫城二楼查获捕鱼机3台(每台捕鱼机有8个能够独立操作的基本单元),可供24人同时操作。2019年3月28日经蔚县公安局认定,3台捕鱼机具有押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经营者以现金作为奖品或者以现金回购分数的方式进行输赢,应认定为赌博机。
被告人樊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蔚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涉黑涉恶案件督办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赌博机认定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证复印件、房屋出租协议及转让合同复印件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沈某甲和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建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住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和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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