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樊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7月1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樊某某轮流在位于苏州市虎丘区的高新区狮山花马堂酒吧二楼包厢和青庭国际公寓一房屋内开设赌场,招揽多人以梭哈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其中: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在青庭国际公寓一房屋内,招揽赌客夏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赌博,当天夏某某输掉10多万元,被告人樊某某从中抽取头薪6000余元;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在高新区狮山花马堂酒吧二楼包厢内,招揽赌客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赌博,当天李某某赢到70000元,被告人樊某某抽头数额为1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沈学林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六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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