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至2019年3月,被告人樊某某在网络上利用“吹牛”、“微信”等软件开设赌场,组织息烽等地多人打麻将赌博,从中收取房费渔利。据公安机关查证,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樊某某抽头渔利3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2、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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