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屯**号。2020年3月3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并从中获利被忻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左右至2月24日,被告人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忻城县**镇**村**屯其家中一楼开设赌场。樊某某提供场地、桌椅,每晚吸引20多名赌徒前来利用扑克牌以比点数大小定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樊某某及其家人每晚向赌徒收取打水费100元至300元不等。2020年2月2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樊某某开设赌场十多天,累计收取打水费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花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居住在上述地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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