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乡**村**街**胡同**号,住本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樊某某在互联网的“永利”APP上,利用“北京赛车”和“幸运飞艇”游戏平台,共发展谢某某等48人为其下线参与赌博活动。永利APP平台以投注金额1.5%返钱的方式,被告人樊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95062.31元。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樊某某被文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手机微信截屏、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俪玮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被告人樊某某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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