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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12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812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5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樊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23日至2018年01月26日,被告人樊XX和冯XX(已不诉)、王XX(已不诉)在封丘县城关镇北场村府南路265号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博厅,经现场勘验赌博厅共有一台捕鱼机八个把位(可供八人赌博)、一组六狮帝国六台机器(可供六人赌博)现场扣押赌资10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樊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CT影像诊断报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XX、王XX、王XX、方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牧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XX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樊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樊X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樊XX现监视居住于封丘县XX镇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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