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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5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因没钱吃饭,便携带一把水果刀去到本市**镇**社区**路**号建设银行门口自动柜员机旁伺机抢劫。樊某某发现被害人高某某从柜员机取完10000元开门准备离开,便上前堵住柜员机门口,并拿出水果刀威胁高某某交出钱财,高某某见状呼救,保安人员闻讯赶来将柜员机门打开,后高某某趁机逃跑。8时20分许,民警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报案后到现将樊某某抓获,当场从樊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樊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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